关于宜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全免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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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全免的通知 |
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,有关单位: 为进一步落实十九大教育攻坚精神,加快普及我市高中阶段教育,早日实现“宜学宜宾,幸福教育”目标,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同意,自2018年起,实施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全免政策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 一、 实施范围 在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所有具有正式学籍的宜宾籍学生。 二、 减免内容 自2018年春期起,免除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。免费标准:省级示范校学费460元/学期,市级示范校学费340元/学期,一般高中学费280元/学期。 三、 分担比例 (一)学费。 1.市属学校和贫困县学校,免学费全部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,贫困县脱贫后一年为巩固期,巩固期内仍按贫困县标准给予补助。 2.非贫困县按照5:5比例分担,即:市级财政承担50%,非贫困县财政承担50%。 (二)新增运转经费(按照免学费金额的10%计算)。 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,各县(区)学校由县级财政承担。新增运转经费主要用于:支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。 四、划拨程序 各县(区)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学籍系统审核学生人数后,据实上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,由其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(电子文档同时上报);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加盖公章后直接上报市教育体育局(电子文档同时上报),市教育体育局汇总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达成一致意见,每年分春期和秋期两次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划拨专项资金。 五、组织保障 实施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全免,政策性强、任务艰巨、时间紧迫。各县(区)政府务必从全局出发,充分认识此项举措重要意义,周密部署,统筹安排。各县(区)教育体育主管部门,要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,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,确保教育事业统计与学生学籍系统中相关数据一致。县(区)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,足额落实应 承担资金,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。各级发展改革、审计、教育等部门要齐抓共管,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、学校其他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,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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